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1段22號3樓之1

2011年7月23日 星期六

地政士收費參考表


地政士收費參考表


承辦事項
費用/份
承辦事項
費用/份
訂立契約手續費
2,000
地上權地役權登記典權、永佃權登記
3,600
土地移轉登記
6,000
交換登記
5,000
建物移轉登記
6,000
土地鑑界
1,000
建物保存登記
4,000
房屋租賃法院公證
1,500
抵押權利設定登記
4,000
申報遺產、贈與稅
2,000
他項權利變更登記
3,500
法院拋棄繼承聲請
2,000
他項權利移轉登記
3,500
自用住宅增值稅
2,000
抵押權塗銷登記
1,500
申請自耕能力登記明
2,000
繼承登記
10,000
申請分區證明
1,000
分割繼承
12,000
無訂/三七五租約證明
1,000
書狀補發、換發
2,000
陳情書、合約書
2,000
土地建物合併分割
3,000
建物設籍房屋門牌申請
1,500
共有物分割(繁雜案件另議)
4,000
存證信函、和解書
2,000
姓名住所變更、更正
2,000
公有畸零地承購
面議
地目變更
2,000
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
面議
預告登記
4,000
 
 


資料來源:地政士公會

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注意:
1
建築物樓房外陽台或走廊,若突出牆心1.5 公尺以上應計入建築面積。
2
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1
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稅率與計算:
應納稅額=房屋評定價格×稅率
房屋評定價格的認定
1
「房屋現值」由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三十日內自行申報。
2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所申報的現值參照不動產評議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房屋評定價格通知書後三十日內,若有異議得再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評定標準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1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 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如何節稅
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1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2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3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4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5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不在此限。
6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7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8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9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10
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11
一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1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 ,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1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2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用之各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為節省房屋稅。
3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4
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
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3
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
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
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
6
供立體停車場使用房屋未收費者。
7
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1
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2
無牆壁。
3
無衛生設備。
4
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5
地板為泥土或石灰三合土。
6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7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1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2
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至輻射屋部分,須經行政院原委會偵測確定污染程度在年劑量0.5侖目以上者,始可全免房屋稅或年劑量在0.1侖目以上未達0.5侖目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1
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二‧五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
2
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一、 出售不動產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二、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左列各項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 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所稱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五為限。
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1
一般用地稅率(三種級距)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稅 率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百者】×稅率(20%)
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10)。
30%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0.30)。
40%
2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註:自 91 年 2 月 1 日起 2 年內申報移轉的土地,土地增值稅減徵 50%)
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免徵稅
1
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4
被徵收之土地。
5
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不課徵﹙仍需申報﹚
1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2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如何節稅
一、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稅率徵收之。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二、重購退稅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1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
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2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
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三、 其他減免稅土地
夫妻間互相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公司合併而隨同移轉之土地,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公司合併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者,事業所有之土地隨同一併移轉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之事業於該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公司調整事業經營轉投資,享比率記存:
公司為調整事業經營,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座落之土地轉投資,其投資之事業仍繼續以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且公司持有該投資事業之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就該土地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按其轉投資之比率予以記存。

遷廠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或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之需要,或經政府輔導而遷廠於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用地者,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百分之四十徵收。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的種類繁多,並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稅法採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稅的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繳納方式除逐件貼用印花稅票外,也可以使用大額印花稅繳款書逐件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由於一般個人、商號或機關團體繳納印花稅的機會不多,比較缺乏這一方面的資訊。
一、 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            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 證 名 稱
稅 率 或 稅 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1000計貼、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1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金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2
實貼印花稅票
可到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或部分銀行購買面額有 1、2、5、10、12、20、50、1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自 92 年起刪除 12 元稅票,增加四元及 200 稅票。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3
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之部份,免繳納。

契稅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如下:
1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2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3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4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5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6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者,不在此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 契價 × 稅率
契稅的申報如不願意依實際移轉價格課稅,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所評定的標準價格,但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外,若申報的契價低於申報當時評定標準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即房屋稅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即為契價)
一、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原則上可以按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買賣價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但評定標準價格>買賣價格(仍應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納稅義務人如領買或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如果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可以為您減輕契稅負擔。領買、拍定或標購>評定標準價格(應選擇評定標準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評定標準價格>領買、拍定或標購價格(應選擇領買或標購價格申報課徵契稅較有利)
二、相關減免規定:
  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但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2
政府經營之郵政、電信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3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變更該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存續不受影響的情形下,就該公司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時候,因沒有不動產移轉的情形,所以不必繳納契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67 號解釋)
  買方所承買的房屋,既經查明是賣方的債權人向法院訴請判決確定而塗銷該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以致於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的時候,買方原先已繳納的契稅,應予以退還。(財政部81.6.2台財稅第81666637號函)
  地下室停車場車位的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使用權,應屬於權利交易性質的一種,不發生課徵契稅的問題。(財政部76.2.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委建人(委託他人建築之人,一般指地主、建設公司、或實際出資建築之人)以土地委託承包商代建房屋,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免徵契稅;但是如經稅捐處查明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按照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課徵契稅。(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66號函)
  標購人向法院標購之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在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後又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作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的契稅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841661079號函)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但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三、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贈與、交換、分割契約成立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或者是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所有的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一起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台灣省縣轄部分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二日,應按照應納稅額,額外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罰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 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 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注意:
在 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課徵期間:開徵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課徵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開徵一次
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 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 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 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七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
(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
(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
(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
(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
(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 率 種 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1000
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 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贈與稅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 一 )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二 )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一 ) 行蹤不明者。
( 二 ) 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 三 )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 一 ) 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 二 ) 課稅贈與淨額 = 贈與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三 ) 應納贈與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 ×10 ﹪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一)贈與日 95 年 1 月 1 日(含) 贈與稅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贈與淨額(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67以下
4﹪
0
557~802
21﹪
615,800
67~189
6﹪
13,400
802~1558
27﹪
1,097,000
189~312
9﹪
70,100
1558~3228
34﹪
2,187,600
312~434
12﹪
163,700
3228~5009
42﹪
4,770,000
434~557
16﹪
337,300
5009以上
50﹪
8,777,200
(二)贈與日 98 年 1 月 23 日(含)贈與稅
應納贈與稅額 = 課稅贈與淨額 ×10 ﹪
不計入贈與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100 萬元。」。
二、另依財政部 94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87540 號公告,贈與日期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贈與免稅額為 111 萬元。
三、 98 年 1 月 21 日總統令公布贈與日期自 98 年 1 月 23 日起免稅額為 220 萬元。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